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再次发生根本性安全事故、毁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领域再次发生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将受到限制或禁令市场准入、容许融资和消费等牵头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对旅游领域相当严重明知涉及责任主体实行牵头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减缓前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增大旅游领域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相当严重明知涉及责任主体实行牵头惩戒措施达成协议一致意见。
根据备忘录,牵头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发布的不存在旅游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涉及责任主体,还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获取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领域相当严重明知情形还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惩处的;旅游经营者再次发生根本性安全事故,归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行为、债权人不道德伤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裁决分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妨碍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毁公共设施、毁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背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不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裁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导致相当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背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根据备忘录,牵头惩戒措施还包括:容许或禁令明知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明知当事人强化日常监管,容许融资和消费;容许明知当事人享用优惠政策、评优表扬和涉及供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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